菏住[2017]18號
中心各科室、各縣區(qū)管理部,各繳存單位:
今年以來,受棚戶區(qū)改造等多重因素影響,我市商品房價格和房租價格有了較大幅度增長,我市現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和租房提取最高額度已經不能滿足廣大繳存人的實際支出需求。為滿足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減輕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購房、租房負擔,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更好地助力全市棚改和拉動城市經濟發(fā)展,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積金管理體制擴大住房消費的指導意見》(魯政辦發(fā)〔2015〕3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擬對部分住房公積金政策進行調整。具體情況如下:
一、提高雙職工繳存公積金家庭的最高貸款額度。夫妻雙方均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由現行的40萬元提高至50萬元;雙職工家庭單方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或單身家庭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仍為30萬元。
二、調整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最高額度。租賃菏澤城區(qū)(不含定陶區(qū))住房的,當年提取的額度由不超過5000元提高到不超過10000元;租賃縣城和定陶區(qū)住房的,當年提取的額度由不超過4000元提高到不超過8000元。
三、調整使用住房公積金逐月沖抵還貸的時限。原用住房公積金逐月沖抵還貸的規(guī)定是:借款人在用自有資金還款12個月后,且住房公積金余額足夠歸還其一年的貸款本息,可申請使用本人、配偶及共同還款人的住房公積金余額進行逐月轉賬沖抵其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現調整為: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余額足夠歸還12個月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即可申請逐月沖抵還貸。此項政策調整前,已發(fā)放公積金貸款,且符合上述條件的,借款人可在每月20日前申請辦理該業(yè)務。當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積金余額不足以沖抵當月應還貸款時,借款人須用自有資金繼續(xù)還貸,待住房公積金余額足以歸還12個月應還貸款本息時,可重新申請該業(yè)務。
四、本通知自下發(fā)之日起開始實施。
菏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