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人社發(fā)〔2017〕214號
各縣(市)、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103號令)等相關規(guī)定,報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批準同意,現(xiàn)將我市2017年度工傷保險相關數據口徑及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辦法通知如下:
一、相關數據口徑
(一)2016年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3616元,執(zhí)行時間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2016年徐州市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為4769元,執(zhí)行時間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二、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
(一)調整范圍
1.2017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
2.2017年6月30日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企業(yè)難以安排工作并已辦理脫離工作崗位手續(xù),由用人單位按月發(fā)給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
3.2017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職工符合條件的供養(yǎng)親屬。
(二)調整辦法
1.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在原標準上增長6.5%,增發(fā)金額最高為503元。調整后傷殘津貼最低標準分別為一級2332元、二級2203元、三級2074元、四級1945元;
2.一至四級工傷職工退休后傷殘津貼高于基本養(yǎng)老金進行補差的,補差金額在原標準上增長6.5%;
3.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每月標準分別調整為2385元、1908元、1431元;
4.五級、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在原標準上增長4.45%。
(三)執(zhí)行時間
從2017年7月1日起執(zhí)行。
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