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qū)縣、開發(fā)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駐市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陜人社發(fā)〔2017〕25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對我市工傷保險待遇標準進行調整?,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待遇調整范圍和對象
2016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不包含2016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經死亡以及按有關規(guī)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
二、調整標準和原則
(一)傷殘津貼:1至4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28元、215元、202元、190元;增加后,1至4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3193元的,增加到3193元。5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77元,6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52元;增加后,5至6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587元的,增加到2587元。
傷殘津貼調整后,已納入工傷保險統(tǒng)籌管理的1至4級工傷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yǎng)老金低于3193元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xiāng)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費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lián)嵝艚鹫{整為2043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lián)嵝艚鹫{整為1836元。
(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符合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范圍規(guī)定,已按月領取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他供養(yǎng)親屬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供養(yǎng)親屬范圍按2004年1月1日實施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范圍規(guī)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執(zhí)行。
(三)生活護理費:2017年度生活護理費以2016年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800.92元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將我市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調整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2900.4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2320.3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740.28元。
三、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費用支付渠道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已將1至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按本通知調整后,由用人單位支付。5—6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xiāng)的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tǒng)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guī)定支付。
四、待遇調整執(zhí)行時間
本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從2017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五、工作要求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直接關系工傷職工、供養(yǎng)親屬的切身利益,是發(fā)揮工傷保險制度的保障作用,保障工傷職工、供養(yǎng)親屬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重要舉措。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抓緊實施,確保各項待遇落實到位,確保我市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在2017年8月底前完成。
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