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金管發(fā)〔2017〕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fā)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實幫助株洲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中低收入家庭改善其住房條件,減輕償還株洲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壓力,根據(jù)國務院《關于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07〕24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湘政辦明電〔2006〕17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低收入家庭:一是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低收入標準的家庭;二是因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致貧的家庭;三是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家庭財產(chǎn)重大損失的家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是指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對低收入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家庭,發(fā)放適當?shù)馁J款利息補貼。
第二章 貼息對象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對象為本辦法第二條所指的對應家庭,符合市總工會或者市民政局相應條件,并同時符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明確的全部條件者:
(一)市民政部門確定的低收入家庭。
(二)市總工會確定的條件:
1.上年度自付醫(yī)療費大于或等于上年度已支付利息金額2倍的;
2.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生活困難或致貧的。
(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定的條件:
1.使用公積金貸款購房且該房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的;
2.原則上按期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沒有超過3期(含)逾期記錄的;
3.無經(jīng)營性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的。
第五條 低收入家庭成員是指同一城鎮(zhèn)戶籍的具有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或扶養(yǎng)關系實際共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下列人員:
1.夫妻;
2.父母(含共同借款人父母);
3.未成年或雖已成年但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第三章 貼息額度
第六條 貼息金額為借款人上年度1月至12月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實際利息支出(不含罰息)的95%。
第四章 申請材料
第七條 借款人提出貼息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株洲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申請審批表》;
2.借款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婚姻證明;
3.民政部門核發(fā)的《株洲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由市級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
4.借款人及配偶購房地及工作單位所在地(無工作單位為戶口所在地)房產(chǎn)部門出具的房產(chǎn)備案登記證明;
5.重大疾病或重大災害證明材料;
6.費用發(fā)票、結算清單或《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手冊》住院醫(yī)療費用匯總清單;
7.其它材料。
第五章 辦理程序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工作實行動態(tài)管理,每年申請審批一次,往年已獲批貼息的借款人若再次申請時,應重新提供相關資料。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按照申報、相關部門聯(lián)合審核、社會公示等程序辦理:
1.個人申報。于每年7月20日至8月31日前持有關資料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公積金貸款貼息申請。
借款人死亡的,可依次由配偶、共同借款人、房產(chǎn)繼承人申報。
2.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初審。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申請資料(包括申請人家庭的住房面積、居住人口和收入情況等)進行初審,初步擬定貼息對象名單與貼息金額。
3.部門聯(lián)合審核。初審名單經(jīng)市總工會、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審核后反饋至管理中心,確定貼息對象范圍。
4.社會公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確定的貼息對象名單在管理中心網(wǎng)站及《株洲日報》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接受社會監(jiān)督。
5.市財政局核撥經(jīng)費后發(fā)放貼息款。每年12月31日前將貸款貼息金額轉入貼息對象的銀行還款存折賬戶內。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所需資金,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支出計劃,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后,市財政部門根據(jù)公示結果按規(guī)定從當年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十一條 對借款人提供虛假資料,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查實及收回貼息資金,取消當年及以后年度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申請資格,并列入株洲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黑名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