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軍人住房保障社會化,充分發(fā)揮軍隊住房公積金的效益,減輕軍人購房經濟負擔,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軍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及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軍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由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運用住房公積金,按規(guī)定委托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向在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符合條件的軍人審批發(fā)放的貸款。
第二章 貸款對象、條件及所需提供的資料
第三條 參加軍隊住房公積金正常繳交的軍人,在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四條 申請軍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人員(以下簡稱為借款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按規(guī)定正常、連續(xù)、足額繳存軍人住房公積金六個月以上,且無三個月以上欠繳記錄。
(三)信用良好,有穩(wěn)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資金不足,且購(建)房時間不超過一年的。
(五)提供中心認可的貸款擔保(抵押或質押)。
(六)家庭成員(夫婦雙方或未成年子女)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
(七)符合軍隊及中心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軍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所需提供的資料:
(一)與所在單位后勤機關財務部門簽訂的《委托轉賬還款授權書》(見附件1)、所在單位后勤機關財務部門出具的《承諾書》(見附件2)。
(二)軍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地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出具的繳存證明和貸款情況證明。
(三)借款人夫婦雙方和抵(質)押物所有人夫婦雙方身份證、結婚證和家庭戶口簿復印件,離異未再婚的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喪偶未再婚的提供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
(四)網上備案購房合同和已付首期房款收據(20%以上)復印件,商業(yè)銀行住房按揭轉住房公積金貸款還須提供原商業(yè)銀行貸款的《借款合同》及貸款余額單,新購房及二手房提供契稅完稅證復印件;自建房提供齊全的報建手續(xù)。
(五)借款人夫婦雙方月收入證明(固定格式須加蓋單位行政公章或財務公章)。
(六)貸款抵(質)押物權證復印件。
(七)借款人在湘潭市建行或工行開戶的存折(卡)復印件。
(八)中心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條 貸款額度不超過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確定的最高額度,且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貸款最高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所購買住房價值或抵押房屋價值的的80%,一方繳交住房公積金的最高額度40萬,雙方繳交住房公積金的最高額度50萬。
(二)貸款額度不超過借款人實際還貸能力。貸款月還款額一般不超過借款家庭月收入的50%,借款人家庭月收入參照公積金繳存基數或根據借款人單位提供的收入證明確定。
(三)雙方繳交住房公積金的家庭負債不超過70萬,一方繳交住房公積金的家庭負責不過超50萬。
第七條 貸款期限最低2年,一般不得超過20年,且還款最長借款期限至借款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
第八條 貸款利率執(zhí)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已發(fā)放貸款的,于下年初開始,按相應的利率檔次執(zhí)行新的利率標準;未發(fā)放貸款的,按新的利率標準執(zhí)行。
第四章 貸款擔保
第九條 軍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用于購買商品房的,應當以其所購房或中心認可的其他抵押、質押等方式作為擔保。
第十條 軍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用于購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當以中心認可的抵押、質押、等方式辦理貸款擔保。
第五章 貸款程序
第十一條 軍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如下:
(一)中心審查貸款資料齊全后,核實借款人的公積金繳存和貸款等情況,查詢打印信用報告。
(二)比照異地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由中心歸集支取科開設軍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專戶。
(三)貸款審批、發(fā)放按中心貸款相關制度實行。
(四)若貸款未通過審批,則將第五條(一)、(二)款資料退還借款人。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與中心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三條 借款人存在貸款逾期或退出現役辦理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結算時,所在單位后勤(聯勤、保障)機關財務部門依據《委托轉賬還款授權書》、《承諾書》,將其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劃轉至中心,用于償還逾期貸款或剩余貸款本息。
第七章 抵押、質押、擔保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四條 借款合同當事人要求變更借款合同,須書面通知其他人。在未達成協議之前,原合同繼續(xù)有效。經中心、受委托銀行、借款人及有關各方協商同意變更的,應依法簽訂變更合同。
第十五條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監(jiān)護人或受遺贈人繼續(xù)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十六條 抵押物因拆遷、火災等原因滅失或不復存在時,借款人應向中心申請置換抵押物,重新辦理抵押手續(xù)、簽訂抵押合同。
第十七條 擔保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fā)生合并、分立或破產時,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并重新辦理擔保手續(xù)。
第十八條 借款人按合同規(guī)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終止,相關的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保證合同同時終止。
第十九條 國家、省、市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抵押物或質物的處分
第二十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物、質物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以所得款項清償貸款本息和有關費用:
1、保證人違反保證擔保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價值明顯減少影響管理中心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實新保證人、新抵押物或新質物的;
2、借款人在貸款期內連續(xù)6個月或累計12個月不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
3、借款人超過借款年限2個月仍未還清貸款本息的;
4、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騙取貸款的;
5、借款人在合同期內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贈人的;
6、借款人在合同期內死亡而繼承人或受贈人拒絕履行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
7、借款人有損害管理中心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處分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權向借款人或保證人追索;所得款項超過償還貸款本息和有關費用的部分,應予退還。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退出現役,所在后勤機關未按《承諾書》承諾的內容將借款人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劃轉至中心的,中心有權向借款人退役前所在單位追償。
第二十三條 國家、省、市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遇國家、省、市貸款政策調整,按調整政策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委托轉賬還款授權書
2、承諾書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28日
附件1
委托轉賬還款授權書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公民身份號碼:
被委托單位財務部門:(蓋章)
按照《軍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和《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軍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本人承諾,在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出現逾期或退出現役辦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結算時,全權委托單位后勤(聯勤、保障)機關財務部門將本人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劃轉至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于償還逾期貸款或剩余貸款本息。
本授權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項辦理之日終止。
委托人:(簽字)
被委托單位財務部門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承諾書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我單位現役軍人xx,身份證號為xxx,職級xxx,在貴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還清前,如若借款怠于履行還貸義務造成貸款逾期或借款人退出現役時,我部承諾將借款人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劃轉至貴中心,用于償還逾期貸款或剩余貸款本息。否則,我部愿承擔相關責任。
承諾單位財務部門(蓋章):
承諾單位財務部門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