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權益,支持繳存職工異地購房需求,根據(jù)住建部、財政部和人民銀行《關于發(fā)展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yè)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有關操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5〕135號)、《關于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號)以及《貴州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的指導意見》(黔建房資監(jiān)發(fā)〔2015〕3號)、《貴州省關于開展住房公積金省內異地貸款業(yè)務的指導意見》(黔建房資監(jiān)發(fā)〔2015〕7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貴陽市實際,以嚴控風險為前提,按照有序試行、再推廣的原則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異地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異地貸款”)是屬貴陽市戶籍并在貴陽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外正常繳交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存職工,在貴陽市購買自住普通商品新房時,向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貴陽中心”)申請辦理的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
第三條 本細則中的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繳存地中心”)為與貴陽中心開展異地貸款合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第二章 異地貸款條件
第四條 職工不能同時分別向繳存地中心和貴陽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五條 異地貸款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為單位繳存職工,且戶籍所在地為本市;
(二)申請人所購住房為用于自住的本市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三)申請人須在申請貸款時點前連續(xù)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
(四)有穩(wěn)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和按時還本付息的償貸能力;
(五)申請人及配偶個人信用良好,逾期記錄不得超過累計6期(含)或連續(xù)3期(含);
(六)申請人及配偶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或僅有一次公積金貸款記錄且已還清;
(七)符合本市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異地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條異地貸款額度計算公式為:可貸款額度=職工月繳存工資基數(shù)×12×還貸能力系數(shù)(30%)×貸款年限+職工繳存余額×5倍。計算公式中“職工繳存余額”不足3萬元的,按3萬元計算。
貸款最高額度按本市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標準執(zhí)行。
第七條 異地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借款人自委托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齡止的年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
第八條異地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zhí)行。
第四章異地貸款申請資料
第九條 申請人需提供的基礎資料
(一)《貴陽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申請表》(一式兩份);有共同購房人的還需填寫《共同借款人申請表》;
(二)繳存地中心出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以下簡稱“繳存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三個月內有效);
(三)申請人及配偶(共有人及配偶)身份證及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需復印正反兩面,戶口簿需復印首頁及本人頁;
(四)申請人(共有人)婚姻關系或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離婚證等);未婚或離異的需填寫未婚或未再婚聲明書;
(五)申請人配偶(共有人及配偶)為無業(yè)的需提供戶口所在地社區(qū)中心出具的無業(yè)證明(三個月內有效)或有效期內的失業(yè)證,退休的需提供退休證;
(六)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tǒng)查詢授權書及個人信用報告;
(七)貴陽市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需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申請人需提供的購房資料
(一)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二)首期付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購買商品房期房的需提供《貴陽市商品房屋預售許可證》復印件(需加蓋售房單位公章)(一式二份)和《貴陽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登記表》、《房屋預告登記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購買商品房現(xiàn)房的需提供《商品房屋注冊登記證》或《現(xiàn)房銷售證明書》復印件(加蓋售房單位公章) ,有《現(xiàn)房銷售備案登記表》的需提供該登記表;如已辦理三證(產權證、契稅證、土地證)的只需提供三證;
(五)《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收款人銀行開戶情況證明》。
第五章 異地貸款流程
第十一條 異地貸款申請
(一)申請人持繳存地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及身份證、戶口簿向貴陽中心城區(qū)管理部申請開立異地貸款個人賬戶;
(二)申請人持繳存證明及貴陽市規(guī)定的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相關資料向貴陽中心委托銀行申請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
第十二條 異地貸款受理及審批
(一)貴陽中心受托銀行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受理并上報貴陽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審批;
(二)貴陽中心分中心、管理部貸款審批工作人員在進行異地貸款審批前須通過電話等方式向繳存地中心核實,在繳存證明上備注核實情況并加蓋業(yè)務審核章;
(三)審批未通過的,受托銀行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并返還繳存證明的回執(zhí)聯(lián);審批通過的,按貴陽中心貸款流程予以辦理,在異地貸款發(fā)放后,由受托銀行向申請人返還繳存證明的回執(zhí)聯(lián);
(四)申請人將返還的繳存證明回執(zhí)聯(lián)提交繳存地中心。
第六章 異地貸款償還和貸后管理
第十三條 異地貸款借款人正常還款一期后,可向繳存地中心申請?zhí)崛」e金匯入貴陽中心指定賬戶用于償還貸款直至貸款結清。
異地貸款借款人、配偶及借款相關人的個人住房公積金應優(yōu)先用于償還貴陽中心發(fā)放的異地貸款(含本金、利息及罰息)。
第十四條 異地貸款借款人出現(xiàn)逾期時,貴陽中心應即時協(xié)調繳存地中心協(xié)助配合,有效控制借款人及借款相關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必要時可協(xié)調繳存地中心配合直接劃扣借款人及借款相關人的個人住房公積金用于歸還異地貸款。
第十五條 異地貸款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計劃按時足額地償還貸款本息。如借款人累計6個月(含)或連續(xù)3個月(含)以上未能足額歸還貸款本息的,貴陽中心可宣布貸款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剩余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異地貸款借款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規(guī)定,以欺騙手段獲得本市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的,由貴陽中心撤銷準予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決定,限期退回所貸的住房公積金款項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1月12日開始實施。
201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