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工傷人員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待遇申領
◆辦理地點
1、用人單位至參保所在地區(qū)(縣)社保分中心;
2、個人至各街道、鎮(zhèn)(鄉(xiāng))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各區(qū)(縣)社保分中心;
3、按項目參保的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至建設項目(施工合同備案)所在地的區(qū)(縣)社保分中心辦理。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
3、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號);
4、關于外來從業(yè)人員參加本市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府發(fā)(2011)28號];
5、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工傷保險政策的通知[滬府發(fā)(2011)34號];
6、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老工傷職工納入工傷保險統(tǒng)籌管理工作的通知[滬人社福發(fā)(2011)26號];
7、關于貫徹《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外來從業(yè)人員參加本市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滬人社福發(fā)(2011)40號];
8、關于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滬人社福發(fā)(2014)36號];
9、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業(yè)工傷保險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滬人社福發(fā)(2015)34號]。
◆申請條件
1、從業(yè)人員經區(qū)、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或確認為老工傷),且事故發(fā)生月已參加本市社會保險,并按規(guī)定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2、用人單位按規(guī)定繳納工傷保險費。
◆辦理材料
1、工傷人員本人有效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2、用人單位應提供注明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原因的書面情況說明(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3、若屬于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如辭職報告等)及復印件;
4、若屬于45周歲以上女性工傷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提供該工傷人員是否從事管理或技術崗位的書面情況說明(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5、工傷人員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機構范圍內開立的實名制結算賬戶卡(折)復印件(可選擇上海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工商銀行、農業(yè)銀行、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上海農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招商銀行、民生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其中之一,其中郵政儲蓄銀行、工商銀行、農業(yè)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已支持異地銀行卡折發(fā)放);
6、用人單位若提出已墊付部分工傷保險待遇的,需攜帶由工傷人員簽收的已墊付的相關憑證;
7、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攜帶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用人單位申領的無需攜帶)。
用人單位辦理的,材料復印件由用人單位加蓋公章;個人辦理的,材料復印件由申請人簽名。
注:為確保及時辦理社保業(yè)務,參保人員應提供具有結算功能的個人實名制銀行賬戶,具體情況可咨詢您賬戶所屬的銀行。
◆辦理流程
1、符合辦理規(guī)定,辦理機構打印《受理情況回執(zhí)》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辦理機構各執(zhí)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補全材料,辦理機構打印《受理情況回執(zhí)》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辦理機構各執(zhí)一份。辦理機構將全部材料退還。
3、不符合辦理規(guī)定,辦理機構打印《辦理情況回執(zhí)》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辦理機構各執(zhí)一份。辦理機構將全部材料復印后退還。
◆辦理期限
30日
◆收費標準
不收費
◆申辦表格
《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工申1表),用人單位需加蓋公章。(可通過上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www.12333sh.gov.cn下載,或在辦理機構免費領?。?/p>
◆聯系電話
勞動保障咨詢電話: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