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湖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及荊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借款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半年以上。因單位原因欠繳的,欠繳時間原則上不能超過兩年。符合支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借款人,支取住房公積金后,仍可申請貸款。
2、購、建、大修、裝修自用住房行為真實,且在上述行為發(fā)生后的一年內均可申請貸款。
3、有合法、足額的抵押、質押物擔保。
4、信譽良好。
第三條目前開辦以下貸款品種:
1、憑借款人的房屋產(chǎn)權證,可以申請裝修貸款。
2、在中國大陸范圍內購買自用住房,憑合規(guī)的購房合同和首付規(guī)定比例的預付款發(fā)票或填發(fā)時間未超過一年的《房屋產(chǎn)權證》,可以申請購買商品房貸款。
3、在中國大陸范圍內購買自用住房,憑買賣雙方簽訂的交易契約及契稅發(fā)票或填發(fā)時間未超過一年的《房屋產(chǎn)權證》,可以申請購買二手房貸款。
4、在與荊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期房合作關系的樓盤購買自用期房的,憑合規(guī)的購房合同和首付規(guī)定比例的預付款發(fā)票,可以申請購買期房貸款。
5、建造自用住房,憑建房規(guī)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土地證和施工預算表,可以申請建房貸款。
6、大修自用住房,憑房屋產(chǎn)權證、房屋安全鑒定書和大修預算表,可以申請大修住房貸款。
第四條借款人必須提供合法、足額的擔保??梢杂迷谇G州市區(qū)域內的自有或第三人的合法私有房產(chǎn)抵押;也可以用自有或第三人的住房公積金、國庫券、銀行存單質押;還可以抵押、質押并用。
第五條按以下規(guī)定上限中的最低額度,確定貸款最高額度:
1、裝修貸款原則上不超過6萬元;購、建、大修住房貸款不超過20萬元。
2、一般不超過購、建、大修住房實際發(fā)生額的70%;購房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放寬到實際發(fā)生額的80%。
3、不超過以下規(guī)定計算的抵押、質押物價值之和。
用自有或第三人的住房抵押的,不超過商品房價值的70%、舊房評估價值的60%;
用自有或第三人正常繳交的住房公積金質押的,原則上不超過質押公積金之和的1.3倍;
用自有或第三人非正常繳交的住房公積金或國庫券、銀行存單質押的,不超過實際質押價值之和。
4、按照償還人收入計算:貸款額度≤夫妻及愿為共同償還人的父母、子女的月收入之和×0.35×12×貸款年限
第六條按照借款人的意愿,在以下規(guī)定的期限內確定貸款期限:
1、裝修貸款期限為1—10年,購、建、大修住房貸款期限為1—20年。
2、貸款期限≤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借款人借款時的年齡+3
第七條借款人必須向貸款單位提供能證明自用住房消費行為真實的材料和能證明借款人夫妻雙方身份、婚姻狀況的有效證件,用擔保人、共同償還人的還須提供證明擔保人、共同償還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如果借款人與父母或子女共用同一住房,以父母或子女的姓名購、建住房的,必須提供戶口、檔案等能證明借款人與購、建房人有上述親屬關系的有效證件。
第八條借款人必須向貸款單位提出貸款申請,與配偶共同填寫貸款單位提供的格式聲明,與貸款單位簽訂借款合同、抵押或質押合同,并按照合同規(guī)定辦理抵押、質押手續(xù)。需要擔保人或共同償還人的,還要擔保人或共同償還人簽訂《擔保書》或《共同償還債務承諾書》。
第九條各貸款單位和審核審批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本中心《關于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審核審批的規(guī)定》進行審核審批。同時要盡量縮短審批時間,初審并做出準予或不予貸款的決定,自受理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質押貸款7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抵押貸款,不包括辦理抵押手續(xù)的時間7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條嚴格執(zhí)行中國人民銀行和建設部規(guī)定的貸款利率。
第十一條一般采用等額本息還款法,條件允許的貸款單位也可以采用商業(yè)銀行普遍采用的其他還款方式。
第十二條購、建、大修住房借款人,可申請在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提取住房公積金一次還清借款本息;沒有還款逾期行為的,還可申請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償還借款本金。
第十三條沒有違約行為的借款人,通過一段時間的還款,借款人或借款人與部分擔保人的抵押、質押物價值已達到所欠本金價值的,可以申請為擔保人或部分擔保人提前解除擔保。
第十四條各貸款單位要為借款人建立明細賬,并經(jīng)常關注借款人的還款情況,若出現(xiàn)違約、逾期的,要及時依法催收。
第十五條各貸款單位要建立個人貸款檔案資料,并按照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妥善保管。
第十六條本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原有規(guī)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荊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00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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