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申報流(引)產生育保險待遇 |
設定依據(jù) |
一、《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guī)定》二、《關于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汕府辦[2009]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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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
(一)用人單位為職工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并且繼續(xù)為其繳費;
(二)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規(guī)定。 |
申報須提供材料 |
1、女職工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2、醫(yī)院流(引)產病歷、《疾病證明書》及收費收據(jù)的原件及復印件; 3、女職工的《汕頭市計劃生育情況證明書》。 |
辦理地點 | 各社保經(jīng)辦機構失業(yè)工傷生育待遇核發(fā)科(股) |
辦理時間 | 在女職工流(引)產之日起3個月內,每月5-25日(工作日) |
聯(lián)系電話 | 88521710 |
辦理流程 |
一、用人單位填報《汕頭市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申報表》,同時提供上述材料;
二、符合規(guī)定的,自受理用人單位申報生育或流(引)產等待遇之日起當月內完成審核工作; 三、用人單位在次月5日后領取《汕頭市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審批表》回聯(lián),在次月15日內,將核準的生育或流(引)產待遇撥到用人單位銀行帳戶,由用人單位負責按規(guī)定發(fā)放。 |
正文 |
一、申報條件。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需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用人單位為職工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并且繼續(xù)為其繳費; (二)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規(guī)定。 二、申報程序和期限。 用人單位應在女職工流(引)產之日起3個月內申報流生育保險待遇時,并填報《汕頭市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申報表》,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1、女職工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2、醫(yī)院流(引)產病歷、《疾病證明書》及收費收據(jù)的原件及復印件; 3、女職工的《汕頭市計劃生育情況證明書》。 符合規(guī)定的,自受理用人單位申報生育或流(引)產等待遇之日起當月內完成審核工作;用人單位在次月5日后領取《汕頭市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審批表》回聯(lián),在次月15日內,將核準的生育或流(引)產待遇撥到用人單位銀行帳戶,由用人單位負責按規(guī)定發(fā)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