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公積金[2012]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專管員隊伍建設,進一步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使用,提升住房公積金管理水平,為職工提供便捷服務,根據(jù)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業(yè)務實行“專管員”制度。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專管員(以下簡稱“專管員”),是指負責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轉移等相關業(yè)務管理的責任人。
第三條 石家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對專管員實行統(tǒng)一管理,定期進行培訓和工作考評。
第二章 登記備案
第四條 專管員由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推薦,法人授權,在公積金中心登記備案,并發(fā)放《石家莊住房公積金專管員證》,持證上崗。
第五條 公積金中心將采集所有專管員個人信息,建立專管員信息檔案,憑專管員身份信息及單位密碼辦理各項業(yè)務。
第六條 單位首次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的,專管員應持單位法人授權書及和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到公積金中心及各管理部登記采集專管員信息。
第七條 專管員應當專人專職,保持相對穩(wěn)定。因工作需要更換專管員的,應憑單位法人的委托授權書及時到公積金中心及管理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如專管員確有特殊情況由他人代理辦理相關業(yè)務時,需提供專管員的委托授權書及代辦人的身份證。
第三章 職 責
第八條 專管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辦理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開戶、匯繳、補繳、轉移、基數(shù)調整、年審、信息核對、賬戶注銷等業(yè)務;
(二)負責督促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負責建立單位住房公積金總賬和職工個人明細賬;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符合提取條件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并對職工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初審;
(五)負責每年結息后單位和繳存職工公積金的對賬;
(六)負責本單位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收集和反饋職工對住房公積金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七)負責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聯(lián)名卡的信息核對,受公積金中心委托向職工發(fā)放有效繳存憑證;
(八)負責與公積金中心的業(yè)務聯(lián)系,積極參加公積金中心組織的工作會議,協(xié)助公積金中心做好有關公積金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培 訓
第九條 公積金中心定期對專管員進行業(yè)務、政策培訓,原則上每年培訓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增加培訓次數(shù)。培訓內容為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管理辦法和相關的政策法規(guī),以及辦理各項業(yè)務的程序等。
第十條 每年新開戶和新更換的單位專管員分批進行系統(tǒng)性業(yè)務、政策培訓,以保證專管員盡快熟悉公積金業(yè)務。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根據(jù)專管員當年的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考評,對優(yōu)秀專管員進行表彰獎勵,同時將專管員考評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十二條 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將通報其所在單位,建議更換專管員:
(一)單位連續(xù)6個月(含6個月)以上未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且未向公積金中心及時說明原因,也未辦理相關手續(xù)的;
(二)因專管員工作失誤導致職工住房公積金利益有重大損失的;
(三)沒有充分理由,拒絕為符合條件的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轉移等業(yè)務的;
(四)有違反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有關省、市政策法規(guī)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石家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本文地址:石家莊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專管員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