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
根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關于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規(guī)范北京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公積金管委會〔2010〕3號)的要求,自2010年11月29日(含)起對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新受理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yè)務(含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以下簡稱個人貸款)進行調整,現(xiàn)就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受理的個人貸款業(yè)務的借款申請人屬于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應按照以下要求辦理:
(一)房屋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即個人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房屋評估價值或實際購房款(以兩者中較低額為準)的80%。
(二)房屋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即個人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房屋評估價值或實際購房款(以兩者中較低額為準)的70%。
二、新受理的個人貸款業(yè)務的借款申請人屬于購買第二套住房的,應按照以下要求辦理:
(一)所購房屋為第二套住房的個人貸款發(fā)放對象僅限于現(xiàn)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北京市統(tǒng)計局最新公布的城鎮(zhèn)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積的繳存職工家庭。
北京市統(tǒng)計局公布的2009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積為28.81平方米,即目前第二套住房的個人貸款發(fā)放對象僅限于現(xiàn)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28.81平方米(不含)的繳存職工家庭。
繳存職工家庭現(xiàn)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積應根據繳存職工家庭現(xiàn)有住宅建筑面積及繳存職工家庭成員數量計算。繳存職工家庭成員包括:借款申請人、借款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所購房屋為第二套住房的個人貸款用途僅限于購買改善居住條件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得向購買第二套住房為公寓、別墅及其他高檔住宅的借款人發(fā)放個人貸款。
(三)所購房屋為第二套住房的個人貸款利率為同期首套個人貸款利率的1.1倍。
(四)所購房屋為第二套住房的個人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即個人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房屋評估價值或實際購房款(以兩者中較低額為準)的50%。
三、對于借款申請人所購房屋屬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受理其個人貸款申請。
四、借款申請人提供虛假信息的,應依據相關規(guī)定,追究借款申請人責任,停止發(fā)放個人貸款,記入個人信用信息記錄。
五、各單位接到本通知后,應做好有關工作,遇有問題,及時反映。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