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住金[2015]17號
為方便住房公積金借款職工(下稱“借款職工”)辦理提前部分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下稱“提前部分還款”),現將相關規(guī)定通知如下:
一、借款職工須已按時足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1年以上。
二、貸款期在5年以內的,還款期間可辦理1次提前部分還款;貸款期在10年以內的,還款期間可辦理2次提前部分還款;貸款期在15年以內的,還款期間可辦理3次提前部分還款;以此類推,總數不能超過6次。
三、辦理提前部分還款的,每次間隔不得少于12個月。
四、單次辦理提前部分還款的金額不得低于5萬元。
五、辦理提前部分還款時,借款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應保留可足夠償還1年貸款本息的余額。
六、借款職工不可用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與現金組合進行提前部分還款;借款職工和共同借款人不可用各自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組合進行提前部分還款。
七、已簽訂沖還貸協議的借款職工辦理提前部分還款適用本規(guī)定。
與提前部分還款業(yè)務相關的未盡事宜,按《長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長住金字〔2013〕8號)執(zhí)行。
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