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公積金委(2014〕3號
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為落實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關于進_步做好住房金融服 務工作的通知》和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發(fā)展住 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貨款業(yè)務的通知》要求,經(jīng)研究同意,對 住房公積金貨款政策作如下調整: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無住房公積金貨款記錄的家庭,購買自住住房的;
2、已結清住房公積金貨款的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
3、擁有1套住房并已結清住房公積金貨款的家庭,為 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貨款購買自住住房的;
4、在省內其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家庭,在宣無住房,購買自住住房的。
上述四種情形,執(zhí)行首套房貨款政策。貨款首付款比例 90平方米以內為20% , 90平方米以上為30% ,貨款利率為 五年期以下(含五年期)4.00% ,五年期以上4.50%。
二、本通知自發(fā)文之日起實施。
2014年11月14日
宣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