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
管轄范圍:全市各類企業(yè)及其職工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中的雇工。
政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
(GBT/16180-1996)
申報條件:職工因工致殘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
申報材料:
(1)《工傷職工鑒定確認事項申請表》(附后)
(2)《工傷認定決定書》
(3)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診斷證明、檢查、檢驗等診療資料。
審批程序:
(1)管轄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鑒定的受理機構,實行屬地管轄的原則分兩個層級即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無論實行哪一級統(tǒng)籌,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必須向用人單位所在的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
(2)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員會提出。
(3)受理: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
(4)鑒定: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jù)專家組的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5)結論、時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60日內做出鑒定結論。必要時,做出鑒定結論的時限可以延長30日。
(6)送達: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7)爭議處理: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結論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8)復查鑒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jīng)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審批權限: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結論。
審批時限: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
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收費標準:根據(jù)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財政廳《關于勞動能力鑒定收費標準的通知》(冀
價行費字[2005]2號文件)的規(guī)定:
(1)職工因工負傷致殘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每人次600元。
(2)爭議案件申請再次鑒定的,每人次1200元。
承辦部門:承德市清風西街17號,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養(yǎng)老保險科,電話:2028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