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管房資發(fā)[2004]31號
中直機關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中直機關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業(yè)務,合理規(guī)避貸款風險,按照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有關要求,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分中心(以下簡稱中直分中心)經(jīng)與北京市住房貸款擔保中心(以下簡稱擔保中心)研究決定:自2004年9月1日起,中直分中心公積金貸款業(yè)務中引入擔保中心提供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方式,現(xiàn)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為了規(guī)避貸款風險、確保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安全,凡在北京市場上購買商品房、經(jīng)濟適用住房、二手房、集資房的借款申請人,必須采用擔保中心提供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方式。
二、購買中直系統(tǒng)內(nèi)部開發(fā)、建設的住宅的借款申請人可以選擇擔保中心提供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方式。
三、擔保中心對于是否向借款申請人提供擔保擁有最終決定權。
四、采用擔保中心擔保的借款申請人,如其所購房產(chǎn)為商品房或二手房,須按照擔保中心的要求進行房產(chǎn)價值評估,如評估值低于其購買值,中直分中心可以提供的最高貸款額為評估值的80%(同時不超過40萬元)。
五、采用擔保中心擔保的借款申請人,不再購買購房貸款保險,不再交納房產(chǎn)抵押登記代理費,但須交納擔保服務費(具體費用見附表);如其所購房產(chǎn)需要評估,還須交納相關的評估費用。
六、中直分中心每周二、四下午集中受理采取擔保中心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方式的借款申請,其他時間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1、擔保費用速算表
2、貸款辦理流程(擔保中心擔保)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直分中心
2004年8月24日